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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51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陳佳君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鈺玫
被告
春騰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詹德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柒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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