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572號
- 原告
- 豪得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明森
- 訴訟代理人
- 呂慧熒
- 訴訟代理人
- 周淑慧
- 被告
- 陳育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停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追加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民事起訴狀所示(如附件)。
二、按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6定有明文。本件原告為一部請求新台幣1000元,且陳明為一部請求(民事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三),就其餘額另追加請求(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顯已違背前揭規定,應逕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宣告之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