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773號
- 原告
- 台灣夌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慶漳
- 被告
- 阮文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欄有請求法定遲延利息,但未記載該利息之百分比,然原告已經在事實及理由欄清楚說明本件法定遲延利息,係依照法律之規定請求5%,故應認其訴之聲明未記載百分比部分僅屬漏繕,本件仍應認原告請求之法定遲延利息為5%。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