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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建簡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8 日
  • 法官
    許珮育
  • 法定代理人
    劉哲豪

  • 原告
    續作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鄭凱升即鴻恩室內裝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建簡字第21號 原 告 續作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哲豪 訴訟代理人 楊敏玲律師 被 告 鄭凱升即鴻恩室內裝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凱升即鴻恩室內裝修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2,3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已繳納500元,尚應 補繳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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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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