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建簡字第21號
- 原告
- 續作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哲豪
- 訴訟代理人
- 楊敏玲律師
- 被告
- 鄭凱升即鴻恩室內裝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凱升即鴻恩室內裝修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2,3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已繳納500元,尚應補繳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