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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調字第245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時瑋辰

聲請人
孫金舜
代理人
林月雪律師
代理人
江鶴鵬律師
相對人
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慧
相對人
孫寶爐
相對人
孫寶生
相對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7,754元(計算式:原告陳報之被告占用頂樓平臺面積3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88,877元/登記樓層數15層=577,7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以起訴時計算),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5,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法 官 時瑋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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