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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05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沈易

原告
林平彰
原告
鮑梅芳
原告
林立心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文華律師
被告
張柏謙
被告
小蜂鳥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少勤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黃翊華律師

林羿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更正如附表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中事實及理由,關於如附表所示的部分記載屬於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法 官 沈 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判決 更正後 備註 1 本件仍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427條第2項第1款規定 本件仍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規定 此更正的欄位係「壹、程序事項:一、㈡、」欄位。 2 喪葬費用 殯葬費用 此更正的欄位係「貳、實體事項:四、兩造爭執事項(本院卷第120頁):㈡、」欄位及 「貳、實體事項:五、本院之判斷:㈡、」欄位。 3 精神慰撫 精神慰撫金 此更正的欄位係「附表五:編號2、3原得請求之金額」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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