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117號
- 原告
- 紘福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川源
- 訴訟代理人
- 歐政和
一、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匡萃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0,000元,應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65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