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178號
- 原告
- 高翊荺
- 被告
- 台灣創富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威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500元。二、被告返還系爭契約第一、二條位於新竹縣○○鄉○○路○段000號椴木暨紅樟芝或以同類作物返還」。而依系爭契約第1條約定,被告交付並委託原告契作之10公斤椴木價格為65,000元,爰以此作為第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並加計第一項聲明之金錢給付請求數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500元(即22,500元+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