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15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陳佳君
- 法定代理人林佳亮
- 原告高炳義
- 被告碧雲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金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585號 原 告 高炳義 被 告 碧雲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亮 被 告 林金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771元(如附表)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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