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7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呂安樂

原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訴訟代理人
陳豊文
被告
俊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呂宗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與被告就本件契約涉訴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授信往來契約書第19條附卷可稽,今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仍應由系爭契約合意管轄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被告對支付命令異議,視為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