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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81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李崇豪

原 告
張世忠即興銨水電工程行
被 告
新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台欣
被 告
趙阿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關於如附件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件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   編號  誤寫內容 頁次、字行 一 故申請臨時電而有墊付費用11,000 事實及理由要領三、第2頁第5行 二 臨時電費11,000元 事實及理由要領五、第3頁第5行 三  112  第3頁第19行 四  112  第3頁第27行  以下空白
附件二   編號   更正後內容 頁次、字行 一 故申請臨時電而有墊付費用110,000 事實及理由要領三、第2頁第5行 二 臨時電費110,000元 事實及理由要領五、第3頁第5行 三  113  第3頁第19行 四  113  第3頁第27行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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