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896號
- 原告
- 新億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振聰
- 訴訟代理人
- 周福珊律師
- 被告
- 王天俊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4,629元(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尚應補繳1,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