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004號
- 原 告
- 劉均緯
- 被 告
- 潘興榮即連豐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七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板簡字第2004號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七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