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216號
- 原告
- 連國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馨誼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9,0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