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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2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委託費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
    江俊傑

  • 當事人
    國際大影像工作室與被告叁成壹整合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320號 原 告 國際大影像工作室 法定代理人 郭維中 原告與被告叁成壹整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託費用等事件,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 二、陳報本件供證明或釋明所用之證據(委託契約、影片已完成並交付之證明、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等)及繕本2份。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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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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