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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34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江俊傑

原告
黃元飛 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之1
訴訟代理人
黃元龍律師
被告
麗麒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志忠(清算人)
法定代理人
施錫樑(清算人)
被告
林天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原告應於7日內就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提出說明到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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