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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2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
    白承育
  • 法定代理人
    劉卉羚、蔡易璋

  • 原告
    社團法人桃園市不動產教育培訓協會法人
  • 被告
    平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365號 原 告 社團法人桃園市不動產教育培訓協會 法定代理人 劉卉羚 被 告 平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易璋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22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430元,依前開說明,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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