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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2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
    白承育
  • 法定代理人
    劉卉羚、蔡易璋

  • 原告
    社團法人桃園市不動產教育培訓協會法人
  • 被告
    平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365號 原 告 社團法人桃園市不動產教育培訓協會 法定代理人 劉卉羚 被 告 平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易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必備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均準用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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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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