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452號
- 原告
- 東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莉盈
- 訴訟代理人
- 林宜萱
- 訴訟代理人
- 沈金龍
- 被告
- 遠揚新站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蘇正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原告所提出的東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承攬服務契約書,其上記載雙方就本件契約之涉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支付命令卷第21頁;條款第15條),故本件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優先由兩造所合意的管轄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