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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452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沈易

原告
東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莉盈
訴訟代理人
林宜萱
訴訟代理人
沈金龍
被告
遠揚新站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正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原告所提出的東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承攬服務契約書,其上記載雙方就本件契約之涉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支付命令卷第21頁;條款第15條),故本件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優先由兩造所合意的管轄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法 官 沈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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