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513號
- 原告
- 章立佳
- 訴訟代理人
- 甯維翰律師
- 被告
- 滿秀靈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裕峰
- 訴訟代理人
- 潘淑玲
- 被告
- 上展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義程
- 訴訟代理人
- 黃維倫律師
- 複代理人
- 周俊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4萬3,608元,訴訟標的金額在50萬元以下,而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訴,迭經原告變更追加聲明後,最終變更追加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4萬4,288元,及自民事變更聲明(二)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113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致本件訴之全部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而被告均不同意本件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