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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594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江俊傑

原告
首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首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麗玲
上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閻仕有

林英傑

黃維堅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翠ONE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5,171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460元。

二、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須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繕本1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書記官 林宜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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