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594號
- 原告
- 首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首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張麗玲
- 上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閻仕有
林英傑
黃維堅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翠ONE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5,171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460元。
二、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須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繕本1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