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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8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許珮育

原告
張博凱
訴訟代理人
黃秋嫣
被告
台灣艾諾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志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艾諾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7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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