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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9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白承育

上訴人
即被告
許順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039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法 官 白承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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