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3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時瑋辰
  •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洪千惠

  •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閎亮百貨企業有限公司法人蔡閎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310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呂哲嘉(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閎亮百貨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洪千惠 被 告 蔡閎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閎亮百貨企業有限公司、洪千惠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19,195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9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閎亮百貨企業有限公司、洪千惠、蔡閎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38,419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8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 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並依同條項規定,引用其如附件起訴狀(見本院卷第9至11頁)及民國114年1月23日言詞辯 論筆錄。 三、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清償借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所述相符之資料為證。又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 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詹昕容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