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609號
- 原告
- 永振膠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隆堯
- 被告
- 熊樂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342元(計算式:259,380元+算至起訴前一日民國113年3月10日之利息5,9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