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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91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呂安樂

原告
巨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心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李慧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18,3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法 官 呂安樂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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