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942號
- 原告
- 邱安中
- 被告
- 昇傑科技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立揚
- 被告
- 林富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傑科技醫療器材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應補繳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