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聲字第108號
- 聲請人
- 羅芸希
- 相對人
- 成居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海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壹元,並應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民法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板簡字第1278號民事簡易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67確定在案,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並提出本院111年度板簡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民事簡易判決及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調取本院111年度板簡字第1278號兩造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卷宗審查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加給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計算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支付命令聲請費 500元 由聲請人預納,應由相對人負擔67%。 第一審裁判費 1,710元 由聲請人預納,應由相對人負擔67%。 合計(新臺幣) 2,210元 相對人應負擔之金額為1,481元(計算式:2,210元×67%=1,4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