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補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永田博丈
- 原告台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補字第57號 原 告 台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永田博丈 訴訟代理人 蔡光祐 上列原告與被告好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6日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張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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