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1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陳豪彥、依德股份有限公司、簡金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1211號 原 告 陳豪彥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 被 告 依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金鎔 訴訟代理人 林威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依德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