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1821號
- 原告
- 川禾文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嘉浚
- 訴訟代理人
- 詹宗諺律師
- 複代理人
- 邱宜宣律師
- 被告
- 千勝文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政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勝文化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3,9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