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1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許珮育
- 法定代理人許嘉浚、蔡政達
- 原告川禾文教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千勝文化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1821號 原 告 川禾文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浚 訴訟代理人 詹宗諺律師 複代理人 邱宜宣律師 被 告 千勝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勝文化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3,9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林宜宣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