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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1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
    許珮育
  • 法定代理人
    許嘉浚、蔡政達

  • 原告
    川禾文教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千勝文化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1821號 原 告 川禾文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浚 訴訟代理人 詹宗諺律師 複代理人 邱宜宣律師 被 告 千勝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勝文化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3,9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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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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