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1821號
- 上訴人
- 千勝文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政達
- 訴訟代理人
- 莊凱欣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川禾文教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4年3月21日本院113年度板小字第18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已陳明上訴聲明為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故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