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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1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
    陳彥吉
  • 法定代理人
    蔡政達

  • 上訴人
    千勝文化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1821號 上 訴 人 千勝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達 訴訟代理人 莊凱欣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川禾文教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4年3月21日本院113年度板小字第1821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已陳明上訴聲明為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故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3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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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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