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18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8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倍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189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瑞安 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 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與被告葉峻賢即 毛語嚴選工作室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葉峻賢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轄下之監所執行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原告有預納提解費以提解被告葉峻賢到庭辯論之必要,是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預納提解被告 葉峻賢費用新臺幣14,560元,逾期未補,則訴訟無從進行,若不欲對被告葉峻賢續行訴訟,可撤回對被告葉峻賢的訴訟後不予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