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910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佩真
- 訴訟代理人
- 呂哲嘉
- 訴訟代理人
- 廖亭羽
- 被告
- 星田國際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繼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八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