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20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陳冠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054號 原 告 陳冠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古新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遵 期於3日內提出車號000-00號自用大貨車車主陳淑華即笙宏企業 社讓與該大貨車因本件事故被毀損之損害賠償債權的債權讓與文件,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