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054號
- 原告
- 陳冠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古新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遵期於3日內提出車號000-00號自用大貨車車主陳淑華即笙宏企業社讓與該大貨車因本件事故被毀損之損害賠償債權的債權讓與文件,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