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20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江佳苹、黃瑜婷即玩美商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087號 原 告 江佳苹 被 告 黃瑜婷即玩美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玖佰壹拾元。 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