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24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王建智即九五企業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486號 原 告 王建智即九五企業社 林長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明峰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具狀表示對蕭明峰提出訴訟,惟其訴之聲明記載為「被告應對造人未到場此案無法進行調解不成立結案」,及訴之聲明空泛不能特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 規定,原告應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事項,如係請求金錢給付,並應記載一定之金額),是本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惟尚非不能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