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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510號

返還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呂安樂

上訴人即

原告
陳怡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菁英雲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菁英國際語文文理短期補習班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4,9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法 官 呂安樂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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