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759號
- 原告
-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超強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政超
- 訴訟代理人
- 葉正彥(兼送達代收人)
- 被告
- 林峻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1月15日宣判。惟因原告法定代理人變更為邱政超,尚未聲明承受訴訟,是本件尚有待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