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810號
- 原告
- 職人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承軒
- 被告
- 陳培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租金事件,查被告於起訴時之戶籍地在臺北市大安區,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是被告於起訴時之住所地並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訴訟本院並無管轄權甚明,自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