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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28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
    陳怡親
  • 法定代理人
    楊承軒

  • 原告
    職人搬家貨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培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810號 原 告 職人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承軒 被 告 陳培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租金事件,查被告於起訴時之戶籍地在臺北市大安區,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是被告於起訴時之住所地並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訴訟本院並無管轄權甚明,自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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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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