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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874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李崇豪

上訴人
寶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業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水築館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貳

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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