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28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時瑋辰
- 法定代理人鍾新民、黃俊耀
- 原告酒田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弄爹小吃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892號 原 告 酒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新民 訴訟代理人 鍾佳儒 張玉芳 被 告 弄爹小吃店 法定代理人 黃俊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484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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