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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89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時瑋辰

原告
酒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新民
訴訟代理人
鍾佳儒
訴訟代理人
張玉芳
被告
弄爹小吃店
法定代理人
黃俊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484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法 官 時瑋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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