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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97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陳彥吉

原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訴訟代理人
鄭雅篷
被告
杜一坤
被告
永華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瑋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元,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法 官 陳彥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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