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324號
- 原告
- 順興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金珠
- 訴訟代理人
- 黃玟琳
- 訴訟代理人
- 黃若熙
- 被告
- 吳佳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1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1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檢送言詞辯論筆錄1份,被告應於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