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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3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江俊傑

原告
順興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珠
訴訟代理人
黃玟琳
訴訟代理人
黃若熙
被告
吳佳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1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1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檢送言詞辯論筆錄1份,被告應於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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