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3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佳曉、羅畯宸(原名:羅浩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56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李炤毅 被 告 羅畯宸(原名羅浩博)即蘭姆沙龍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 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羅尹茜 附表: 債權金額(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計息方式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原利率10%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利率20% 54,159元 自民國113年4月23日起至113年9月10日止。 周年利率2.72% 自113年5月24日起至113年9月10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周年利率3.72% 自113年9月11日起至113年10月23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