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36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張姿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658號 原 告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訴訟代理人 陳盈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頂原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8,308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 林宜宣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