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666號
- 原告
- 馮靖喬
- 被告
- 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浩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板小字第366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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