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731號
- 上訴人
- 正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峻銘
- 被上訴人
- 沈詠翔
- 被上訴人
- 曾文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4年1月2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該判決因兩造均未上訴,於114年2月26日24時判決確定,並已核發確定證明書,然上訴人延至114年3月27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本件上訴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