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781號
- 原告
- 陳奕宏
- 被告
- 光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東工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鑫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彥能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惟被告之公司所在地在桃園市八德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憑,是本件自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