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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86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沈易

上訴人
保存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佳紘
訴訟代理人
江偉志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度板小字第386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未記載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裁判費,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具體之上訴聲明後,按上訴利益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裁判費。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則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63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法 官 沈 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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