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868號
- 上訴人
- 保存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佳紘
- 訴訟代理人
- 江偉志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度板小字第386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未記載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裁判費,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具體之上訴聲明後,按上訴利益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裁判費。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則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63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